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管理办法(时讯2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理标志文化的保护与推广工作,保障地理标志文化传承和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提升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的国内外竞争力,规范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核准后登记为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

(一)在特定区域生产,主要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知名度;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并采用特定工艺生产 加工,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已经被登记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可根据相关流程填报资料后,纳入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预备库,授予中华地标文化推荐品牌。经过一年培育期并通过评估审核后,获取中华地标文化品牌认证。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企业,也可直接进入评估审核,通过后直接颁发中华地标文化品牌。

第三条  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在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解释和修订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使用规范等;

(二)办理对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申请的受理事项并发布受理公告;

(三)负责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申报的资格审查;

(四)组织和管理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审查;

(五)办理、发布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的核准登记公告;

(六)核准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七)组织开展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的宣传及产业相关培训;

(八)组织开展地标产业示范园建设;

(九)组织并发布中国地标产业年度发展报告;

(十)组织开展中华地标文化品牌国际博览会;

(十一)组织和参与地理标志保护文化及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四条  中华地标文化品牌实行登记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中华地标文化品牌发展。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与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在地理标志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三)产品品质与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特定的生产工艺;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  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的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或其指定的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申报机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由申请人负责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确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范围的公函或者生产地域分布图,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先行有效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能够说明产品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

4、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产品成品图片及生产流程的代表性图片;

6、其他证明材料,如地方志、获奖证书、监测报告等。

第八条  上报中华地标文化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

第九条  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与形式审查,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及形式审查合格后,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条  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一般为奇数,不少于 5 人,不超过 9 人。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独立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五)形成会议纪要;

(六)提出中华地标文化品牌评审的结论性建议,包括:

1、是否应对申报产品纳入中华地标文化品牌预备库;

2、是否应对申报产品颁发中华地标文化品牌;

3、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通过官方网站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该自公示日起 30 日内向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登记并公告,颁发《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首次颁发的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登记证书有效期 5 年;有效期结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审,评审通过后第二次颁发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登记证书,有效期 10 年;以后颁发的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登记证书有效期均为 10 年。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内或者相应的自然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印制中华地标文化品牌标志按照《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使用规范》的要求执行。公共标志基本图案见附图。《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使用规范》由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的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机制,对有效期内的登记进行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应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二)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三)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四)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五)对包装标识和中华地标文化品牌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对于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现一次进行警告;发现第二次即刻颁布公告,取消其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登记。

第十七条  对于发现下列行为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中华地标文化品牌及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的名称的;

(三)使用与中华地标文化品牌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中华地标文化品牌产品的。对于上述行为,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可进行监督、举报,经验证后可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从事中华地标文化品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不得从事与工作身份不相符合的违法违规经营性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涵盖范围之外的地标产品(手工艺品类、制造业类)、地标产业、地标文化的登记与服务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华地标品牌公益工程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试行,于2020年9月修订,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