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文化产业的崛起,得益于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和举措,为其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加拿大联邦议院通过的加拿大多元文化法、电影法、广播法、版权法、博物馆法等各种有关文化的立法,确保了“加拿大内容”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实行文化管理分权制
虽然起步比欧洲国家晚,但加拿大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文化市场运作方式,即实施文化管理分权制。文化市场的运作及其管理体系,大致可分为联邦内阁和议会、联邦政府机构和各省政府内设的文化部、由文化遗产部协调的一系列分管各文化领域的联邦文化机构和各类文化艺术事业的基本经营单位4个级别。
各省政府对文化事务的管理拥有自主权;主管文化艺术及文化市场的文化遗产部只负责与各省就文化事务进行联络、协调和沟通,各联邦政府文化机构实际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种层层分权、依靠政策调节的管理方式,能充分调动各级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
联邦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对所有文化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各项具体措施。如加拿大电视台播放节目,加拿大内容须占60%以上;联邦政府成立了“加拿大声像认证办公室”,并制定了10分制评估标准,称为“创作要项评分制”,按电影、电视剧、戏剧等不同类别对“加拿大内容”进行测评打分,一般高于6分即被认定符合“加拿大内容”条件,即符合加拿大文化主体性要求。
财政资助提供基础保障
加拿大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比如,在基金扶助方面,政府注资与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各类文化基金。除加拿大政府建立的加拿大创新基金会外,加拿大全国性和地方性纯文化基金名类繁多。在影视领域,有加拿大故事片基金、加拿大独立电影和录像基金、加拿大电视剧基金等;音乐领域,有加拿大音乐基金;出版领域,有加拿大期刊基金;数字技术领域,有加拿大新媒体基金等。
此外,加拿大艺术理事会每年为加拿大艺术家、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商提供资助,以鼓励和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资助主要是通过基金会来实现,包括演出基金、协调基金、表演艺术管理基金等。文化艺术机构开展艺术活动或运作项目,均可向加拿大艺术理事会申请政府文化经费资助,各省和市也设有同类或相应机构。
联邦文化遗产部每年面向全加拿大推出近50个项目计划,如加拿大艺术与遗产支持计划、国家电影录像培训计划、出版扶助计划、可移动文化财产计划等,以推动文化艺术的发展。
设立奖金激励机制
政府与企业出资设立奖项,对成绩突出的文化个人或机构进行奖金激励。不算各省、市地方的奖项,仅联邦政府设立的全国性文化艺术奖就有 35个。其中,以加拿大总督名义设立的奖有“总督视觉与传媒艺术奖”“总督文学奖”等。加拿大政府奖项有“John G.Diefenbaker艺术奖”“公爵和公爵夫人摄影奖”。
此外,政府对文化投资和文化产品创新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按照加拿大国家税务总署界定的健康福利、教育、宗教和“有益社会”四类可申请减免税情况,文化艺术机构接受投资款和捐赠款,根据“有益社会”类可享受政府税务部门免税待遇。凡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获核准减免税优待的文化艺术机构,接受捐款时免交所得税,同时捐助者凭受赠者出具的“善款发票”,所交联邦货物服务税可悉数退税。加拿大国家税务总署每年对文化机构的免税额达19亿加元。此外,文化企业经文化、税务等主管部门同意,还有某些其他税收优惠。如电影界的“加拿大电影录像片制作税赋信用”制度,制片总成本中人工开支费用的60%将享受“税赋信用”和“税款优待”。
文化机构高效率运作
加拿大文化机构的设置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组织机构和人员较为固定,如加拿大大型文化企业——文明博物馆集团,拥有相对固定的业务及人员编制,同时还有数额可观的国家财政拨款。该集团旗下有加拿大文明博物馆、加拿大国家人类史博物馆、加拿大国家军事史博物馆、加拿大战争博物馆、新法兰西博物馆和网络虚拟博物馆。该集团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仅集团龙头——文明博物馆一家馆藏品就达3750万件。
另一种文化机构则无固定人员编制,除注册负责人等少数几个必要的管理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均从社会上寻求,人数依据不同时期、不同项目而定,活动场所为家宅或租用场地。如一个小型演出团体,根据剧本、角色、舞美等具体情况,从社会上招募各类所需人员。一个演出季结束后,外招人员回原单位。这类文化机构生存、发展和相关运作,向政府申请的经费资助只能维持一时之需,根本出路是靠自筹。以上两种组织模式,均体现效能原则。前者人员较固定,依靠单位管理,专业人员发挥自己的最大优势和技能;后者用人灵活,面向社会临时招聘,择优录用,追求最佳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