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规章制度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规章制度

 

目  录

 

01、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办公会议制度.................................3

0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自律考核制度.................................5

0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考核奖惩制度.................................7

0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0

05、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守则................................12

0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14

0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17

0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19

09、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20

10、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21

11、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3

1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50

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建设管理办法............................52

1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5

15、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办事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56

1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工作岗位责任制..............................58

1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60

1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66

19、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程序及费用支出标准........69

20、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71

21、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73

2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办法......................76

2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0

2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 83

25、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92

2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务印章管理办法............................98

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100

2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办法.....104

29、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管理费管理办法.............................109

30、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115

31、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121

3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办法.....................126

3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 129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议(最高决策会议)

1、召集人:理事长;

2、主持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邀请会长参会);

3、参会人: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及会议有关人员;

4、时  间:每年两次(也可临时召开);

5、议  题:工作和财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决议;

6、备  案:会议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二条  监事会议(监督工作会议)

1、召集人:总监事;

2、主持人:总监事(邀请会长或理事长参会);

3、参会人:四分之三以上监事及会议有关人员;

4、时  间:每年两次(也可临时召开);

5、议  题:监事工作的交流、沟通与总结,对理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6、备  案:会议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1、召集人:理事长;

2、主持人:理事长(邀请会长参会);

3、参会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和相关人员;

4、时  间:每季度一次(也可临时召开);

5、议  题:行使理事会职责,对基金会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6、备  案:会议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日常工作例会)

1、召集人:秘书长;

2、主持人:秘书长(邀请理事长参会);

3、参会人:全体工作人员及会议有关人员;

4、时  间:每两周一次(也可临时召开);

5、议  题:两周工作小结与下两周工作安排;

6、备  案:会议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五条  学习会议(政治学习会议)

1、召集人: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

2、主持人: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邀请会长或理事长参会);

3、参会人:全体工作人员及会议有关人员;

4、时  间:每季度一次(也可临时召开);

5、议  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

6、备  案:会议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六条  业务会议(专业工作会议)

1、召集人: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

2、主持人: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

3、参会人:相关业务方面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4、时  间: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5、议  题: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研讨和运作落实;

6、备  案:会议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七条  其它会议(其它有关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其它相应的会议。

第八条  有关事宜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自律考核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管理工作和提高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更好地履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这里指的考核是对基金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自律考核

第四条  针对基金会“社会文化,社会办”的特色管理理念,为加强基金会管理工作和提高人员各方面素质,更好地履行基金会所有人员自觉、自愿、自律工作原则,进行自律考核。

第五条  自律考核是基金会人员对各自自觉、自愿、自律工作原则的自我考核,即“吾日三省吾身”。

第六条  自律考核,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我内省为主,会议、网谈为辅等适宜方式进行。

第七条  自律考核,必须全面真实、坚持持久的实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目标;真正做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无私奉献公益事业。

第八条  自律考核,应自觉、自愿地接受来自上级、下级、同级和内部、外部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九条  自律考核,自行安排时间,文字方式、交流方式,整改方式不限;目的:不断否定自我、挑战自我、提高自我、德治自我。

第十条  自律考核绩效,体现:遵纪守法、遵守公德、无私奉献、安定团结、热忱服务、任劳任怨、按章办事、完成任务,从事各项工作无安全事故、无违法乱纪、无投诉官司、无不良反映。

第十一条  通过自律考核未得到成效,发生事与愿违现象,自律人员应勇于负责,承担责任,服从人事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以此为基础给出年度综合评判。

第十三条  自我述职报告必须全面、真实,不得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基金会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  人员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中旬开始,历时半个月,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应由直接上级安排对下属的绩效考核面谈。绩效考核面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上级主管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意见反馈

第十六条  员工如对考核工作及其结果有异议,应按照组织程序或直接向纪检部门投诉。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言论,更不得影响正常得工作秩序。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根据现实的工作情况具体安排考核办法,届时另行通知。

第八章  解释权力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年轻化发展,吸引优秀中青年志愿者加盟中华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形成本会老中青传帮带、可持续大发展态势。在本会自律考核制度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对本会员工的奖惩在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3、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4、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2、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资金,节俭费用,努力创收,事迹突出的。

3、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本会采纳的。

4、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第七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或理事长、秘书长提名,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本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本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1、因疏忽大意导致本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2、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本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违反本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3、 故意泄漏本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本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本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本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申诉之,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会(本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提高社会文化公益效益,增加基金会活力及其本金积累;根据基金会发展实际情况,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以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务须自愿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基金会对所聘人员进行三个月的试用考察,考察合格后,双方继续履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四条  受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受聘人员的职务,由基金会理事长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予以调整;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条  在《劳动合同书》实施期间,基金会、聘用人员应共同认真履行该合同书各项条款;如发生疑义,双方应按照合同书的约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正当理由,可以解聘外聘人员,外聘人员也可以辞聘,但双方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外聘人员要求辞聘,应在得到基金会的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附件:基金会人员登记表

 

 

 

 

 

 

 

 

 

 

 

 

 

 

(附件)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人员登记表

 

项目名称:                                                介绍人:

 

两寸

证件

照片

姓    名   曾用名   别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手机电话   其它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现在住址   电话  
个人简历 ( 从 参 加 工 作 开 始 )
 

 

 

 

 

 

 

备  注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此表格的背面。

填表日期:                                                  填表人: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2、认真执行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声誉与合法权益。

3、尊重领导,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4、团结同志,善待他人,主动协助友邻部门的工作,不搬弄是非,不传播流言菲语。

5、恪守岗位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求真务实,不推诿、不拖塌、不扯皮。

6、严守工作秘密,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不该说的话不说,维护基金会的整体形象。

7、牢记“弘扬文化、关爱社会”的信条,对募捐方与受捐方热情、诚恳、一视同仁,对外宾不亢不卑。

8、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请假制度,不旷工、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  本会文化

1、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奋敬业。

2、风格——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真诚坦率的人际关系。

3、观念——效益观念:不看过程看结果,不讲苦劳讲功劳;

整体观念:齐心协力达共识,团结协作创业绩。

4、道德——弘扬中华文化,服务社会大众;

热心公益事业,衷情慈善工作;

待人真诚坦率,做事精益求精;

宁可损失利益,绝不丧失信誉。

第三条  办事规则

一个宗旨:

“服务社会、弘扬文化”

两个原则:

1、人意——遵从捐赠人的意愿;

2、公益——遵守公益事业准则。

三个要件(社会合作):

1、项目可行——首先审查项目概况(政治审查)。合作项目应该是符合社会“主旋律”,不但遵循中央精神、符合国家政策,而且促进社会发展,能为国家做出贡献;不但创意新颖,而且有相应的市场潜力。

2、资金可用——然后审查资金状况(经济审查)。合作项目应该是经过详尽的财务预算,基本保证自负盈亏。另外,前期启动资金必须到位,根据市场调研和预算情况,评估资金使用分配,预留意外事故处理的备用资金。

3、人员可靠——最后审查人员情况(人事审查)。合作项目的主要运作人员,应达到“人品可靠、相应能力”的基本标准。

四个基准(内部人员):

1、遵章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

2、维护声誉——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3、简朴自律——生活简约工作朴实、宽人严己自我约束。

4、真情奉献——为人正直心底善良、爱岗敬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社会发展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本会组织开展的各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5、合法注册,正常运营,且无劣迹的志愿者服务组织。

章 领域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本会各主题公益、慈善活动,中外合作公益、慈善活动,文化社会应急救助等事项。

21世纪东方之子公益基金相关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翻译、行政、文秘、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活动文案、礼仪接待、会务服务、后勤保障、网站支持、宣传设计、艺术表演、心理抚慰等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6、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本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2、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 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会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索取志愿者登记表(见附件)。登记表可直接送达本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  志愿者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办公室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3、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优先给予赴海外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亦可经双向选择,成为本会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4、志愿者若申请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章 附  则

十七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基金会及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成长,根据公益、奉献、自愿原则;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现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基金会通过考查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基金会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基金会的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的财力,每年相应调整一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本制度提及的薪酬是指:基本工资、补贴、月奖金、半年奖、加班费、其它收入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基金会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基金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 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 应由个人负担但基金会已预支的费用;
  4. 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基金会文书档案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的档案分别由各专项基金管委会管理,并报项目活动指导委员会员备案,以便及时利用,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1、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基金会的文书档案;

2、进行档案的鉴定、统计和分类等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4、积极参加档案业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档案的质量。

第四条  归档工作的内容:

1、国家和政府以及上级单位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证书等;

2、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以及有关协议等;

3、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会议纪要等;

4、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档案借阅的规定:

1、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

2、借阅档案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

3、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涂抹和污损所借档案;

4、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档案。

第六条  档案须经常整理,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确保档案的保存质量。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基金会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包括:基金会获得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捐赠证书、表彰证书、评估证书等相应的正(副)本及其存档件(复印件)和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表彰证书、聘书,以及加盖基金会印章的证明性文件等。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将相关证书予以展示悬挂证书,非展示性要求的证书亦有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证书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携带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颁发证书的文字及式样,须经理事长审批,重大事项证书须经理事会通过,办公室方可制作、发放。

第五条  证书的发放,须经办公室分类、编号、登记并存留副本或复印件备案。

第六条  证书的管理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文化部《关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其各部门印章、会领导公用名章和会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协议(合同)等用印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议案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会通过,报基金会主管部门、登记部门批准与刻制。

第六条  秘书长在提出的印章议案中须将新旧基金会的印章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七条  基金会新增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登记部门负责办理,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登记部门。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在遇到散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管理印章人员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并递交说明原因的书面报告,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章  登记、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印章在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主任应将每枚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账永久保存。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根据理事长和理事会的要求,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材料或协议书等,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2、各部门需要使用部门印章时,须经理事长签字审批,到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使用印章。

3、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中要有使用说明,要有盖章者和使用者的签字,并对用印件做一式二份或复印保存。

4、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会外(办公室)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取得理事长签字批准,由印章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携带,随使用部门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印章使用事宜,但必须当天放回会内,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上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印章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印章保管人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2、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专人保管,法人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财务负责人管理,与财务专用章分别放置在两人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管理印章的日常使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印章情况。

4、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

5、理事、监事随时对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化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基金会的工作,设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遵循感召社会各界力量,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的原则,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使用等项具体事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以从事社会文化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和发起方的意愿命名,但是“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要求符合规范并得到基金会的认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该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专项基金在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进行相应管理,必须服从基金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执行组织运作专项基金开展活动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与专项公益活动合作单位共同组成并受共同签署《公益合作协议书》约束的工作机构,为基金会非常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管委会是基金会的所属部门,而不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设立及其各公益项目与活动的开展,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备。专项基金根据自身宗旨与特点,可以向社会开展公开募集捐赠工作,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以及实物等)一律进入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唯一帐户。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金会接纳并欢迎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社会文化公益慈善工作的组织及个人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发起和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基金会制订了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附件一)。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需长期合作,三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

第八条  基金会为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了《公益合作意向书》的范本。同时,也提供了《公益捐赠协议书》、《公益合作协议书》和《公益资助协议书》的范本,供合作方、捐赠方和受助方参考使用(附件二、三、四、五)。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募集

第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首先要坚持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更要坚持与发展中华社会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紧密结合的基本方向。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还要坚持“程序严谨、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也要坚持“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别制订了《专项基金管理规则》(附件五)。各专项基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述《专项基金管理规则》精神的前提下,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实际工作,可以对《专项基金管理规则》进行具体的修改或增补有关内容。在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全体成员签章同意和获得基金会理事会的审批并加盖公章后,该《专项基金管理规则》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经审批后的《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同样,是基金会规章制度的法律文件,该专项基金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基金会工作前,必须先行填写基金会《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六)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附件七)。

第十六条  各专项基金每年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公益活动经费支出的10%。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首先要坚持“遵从捐赠方意愿”和“遵守专项基金宗旨”,这一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更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这一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也要坚持“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挪作他用”,这一基本承诺。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还要坚持“广泛性和扶持典型相结合”,这一基本方式。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和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监督检查。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公益合作协议书》或《公益合作协议书》到期限的;

2、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开展正常公益活动的;

3、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进行募集资金工作的;

4、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1、由该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申请,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终止。

2、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本章上述的规定,可以决定终止专项基金工作。

3、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定终止的专项基金,行文通告各部门。

4、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委会接到办公室通知后,回函确认终止。

5、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委会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办公室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办理有关专项基金终止的手续(另付说明)。

6、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所有有关该专项基金的文档和材料。

7、基金会财务部结清该专项基金的所有往来账目。

8、上述专项基金终止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的,基金会有权行文公示,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起执行。

 

 

附件:

1、专项基金(活动项目)设立程序

2、公益合作意向书

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4、公益捐赠协议书

5、公益合作协议书

6、公益资助协议书

7、公益委托协议书

8、专项基金管理规则

9、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

10、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

 

 

 

 

 

 

 

 

 

 

 

 

 

 

(附件1)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活动项目)设立程序》

 

一、程  序

1、基金会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希望与社会各界致力于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建立开展社会文化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合作关系。

2、基金会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就即将开展的公益项目或活动签署《公益合作意向书》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公益合作关系。

3、合作方就开展的公益项目提出申请报告(或商榷函);基金会有关部门(项目管理部或其它部门)向理事会提交推荐报告。

4、基金会与公益项目或活动的捐资方,签署《公益捐赠协议书》,开展此项社会文化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启动资金全部到位。

5、基金会与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合作方,签署《公益合作协议书》,确立开展此项社会文化公益项目或活动的各项事宜。

6、合作双方根据《公益合作协议书》,制定公益项目或活动的《管理规则》以及推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公益活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的成员。

7、所有参与专项基金或公益活动的人员,填写《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

8、基金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公益合作项目或活动,根据《公益合作协议书》决定成立有关专项基金及其管委会或公益活动及其工委会。

二、申  请(由合作方提供)

1、项目的《申请报告》——设立的创意;

2、项目的《策划方案》——工作的主题;

3、项目的《调研报告》——可行的依据;

4、项目的《实施方案》——运作的程序;

5、项目的《财务报告》——收支的预算;

6、项目的《效益评估》——公众的受益。

三、推  荐(由基金会完成)

1、项目的推荐单位;

2、项目的推荐报告;

3、项目的专家调研;

4、项目的评估结论。

四、协  议(需要签约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公益合作意向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 单位简介(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简历(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2《公益捐赠协议书》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 单位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简历;

③ 认定捐赠的数额;

④ 确定捐赠的用途;

⑤ 指定捐赠的方向;

⑥ 决定捐赠的日期。

3、《公益合作协议书》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 单位简介(加盖单位公章);

⑤ 法定代表人简历(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 参与项目其他人员的简历(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4、《公益资助协议书》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 单位简介(加盖单位公章);

⑤ 法定代表人简历(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 申请资助的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五、设  立

1、项目的设立决定(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由理事长签署)。

2、项目的机构设置(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由理事长签署)。

3、项目的人员聘任(由基金会与合作单位协商后聘请)。

4、项目的人员资料(照片、身份证和简历提交办公室)。

5、项目的管理规则(依照范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6、项目的预算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预算申请报批)。

7、要求专项基金的原始启动资金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在原始启动资金全部到达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唯一账户后,该专项基金及其管委会方可正式成立。专项基金在原始启动资金到帐50万元后(在未正式成立前,不得动用此款项),可以开展该专项基金的筹备工作。专项基金筹备工作开展半年内,仍未筹集到200万元原始启动资金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的筹备工作,将已经筹集到的资金根据《公益捐赠协议书》并按照捐赠方的意愿,用于相应的社会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因为完成《公益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要求,所以该《公益合作协议书》作废。

8、各专项基金制订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则》,要求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全体成员签字,报基金会审批加盖基金会公章后执行。

9、各专项基金管委会必须加强内部人员和事务的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10、专项基金运作一年后,根据《公益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一个财务年度募集资金达不到300万元的,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可暂停该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其已到账的资金,根据《公益捐赠协议书》并按照捐赠方的意愿,用于相应的社会文化公益慈善事业。

六、预  算

1、专项基金管委会或公益活动工委会拟定资金使用的预算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 资金使用的情况说明;

② 资金使用的整体概算;

③ 资金分期使用的数额;

④ 资金分期使用的时段;

⑤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宜;

⑥ 管委会或工委会全体成员签字。

2、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预算报告,理事长签字批准资金使用预算报告,在基金会财务部备案。

3、管委会或工委会全体成员在预算报告上签字,并决议由一人签字方可使用募集资金款项。在财务运行中,基金会财务部遵循“预算管理、计划支出”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 在实际进行社会文化公益活动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可以按照预算报告申请程序,及时召开管委会或工委会,形成决议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七、运  作

1、专项基金管委会或公益活动工委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程序:

① 申请报告(含《策划方案》、《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告》);

② 经审批后,按照《实施方案》具体运作;

③ 在实施过程中,重大事宜及时请示汇报;

④ 活动完成后,及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社会反馈意见。

2、项目活动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提纲:

① 项目名称;

② 项目背景;

③ 项目目标;

④ 开展方式;

⑤ 开展情况;

⑥ 开展成果;

⑦ 社会效益;

⑧ 经验教训;

⑨ 社会反馈;

⑩ 相关材料。

3、项目活动中的注意事项:

① 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的所有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的所有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各专项基金如需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对外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事先报基金会办公室,经基金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工作。

② 各专项基金和公益活动凡对外宣传(含:媒体、网络、函件等)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送交基金会办公室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刊出或发表。

 

 

 

 

 

 

 

 

 

 

 

 

 

 

 

 

 

 

 

 

 

 

 

 

 

 

 

 

附件2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公益合作意向书》(样本)

 

甲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乙方:                      

 

(合作开展具体社会文化公益项目或活动的介绍)

协议双方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公众受益和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定共同发起筹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X X X基金(或开展X X X公益活动),并签署以下公益合作意向。

甲方是国家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在国内与国际社会文化公益事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号召力。

(乙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双方共同认为(开展社会文化公益项目的意义目的,公众受益的社会效益等)。

第一条、合作目标…………

第二条、合作内容…………

第三条、合作方式…………

第四条、其它事宜…………

    (可参考附件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样本)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联合国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中国文化和睦发展计划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甲方是文化部所属的先进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纪录、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在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明对话促进领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持着长达十年的合作关系;乙方是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在国内与国际社会文化公益事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号召力。

双方共同认识到促进中国文化的和睦发展,将对促进国家的民族和谐与文化包容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符合当今世界多元文化和睦发展的趋势。基于相同的理念,甲乙双方决定就合作开展联合国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中华社会文化基金会文化和睦发展公益基金),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特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标

2007年12月17日,联合国宣布2010年为国际文化和睦年(第62/90号决议)。国际文化和睦年的基本目的是显示多样性文化带来的有利影响,强调国家之间彼此相互认识和了解的重要性,最终促成国家之间的和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国际文化和睦年的四大纲领,即促进彼此了解文化、伦理、语言和宗教方面的多样性;制定共同价值观框架;加强有质量的教育和跨文化能力;推动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的对话。各成员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政府间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将共同推动国际文化和睦年的进程。甲乙双方将以促进中国文化的和睦发展,促进国家的民族和谐与文化包容为目标,联合开展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让中国文化融入到世界多元文化的共享与和睦发展中来。

第二条、合作内容

1、联合开展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共同主办系列活动。

2、号召、组织国内外致力于促进中国文化和睦发展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企业、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

3、开展促进中国文化和睦发展的公益项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中华社会文化基金会文化和睦发展公益基金,协议另行签署。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联合成立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下事宜:

① 对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的各项活动与项目进行申报审核。

② 对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的各项活动与项目进行实施管理。

③ 双方承诺不以单方名义对外开展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不以单方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2、甲方依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正式业务关系的资源优势,在协助乙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联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乙方依托自身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领域的资源优势,在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4、甲乙双方共同分享在开展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中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议另行签署。

5、乙方支持甲方作为发起单位,设立中华社会文化基金会文化和睦发展公益基金,并在该专项基金筹备期间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其他事宜

1、本协议签署后伍日内,双方将签署国际文化和睦年中国行动联合主办协议。

2、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

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约束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的以下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① 甲乙双方资质文件

② 甲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正式义务关系的授权文件

③ 联合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国际文化和睦年颁布相关文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公益捐赠协议书》(样本)

 

捐赠方:

受赠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为了                                            ,双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和公众受益的基本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捐赠协议。

一、捐赠意愿:捐赠方自愿向受赠方捐款。

二、捐款金额:贰佰万元整(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伍日内,捐赠方将全部款项汇入受赠方帐户。

三、捐款用途:用于成立受赠方所属         基金的启动资金。捐赠款中的10%,捐给受赠方作为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其余90%,全部用于        基金的相关工作和公益活动。

四、捐赠程序:本《公益捐赠协议书》由捐赠方先行签署,并将全部捐款汇至受赠方账户。受赠方收到捐款后将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连同两份受赠方盖章后的《公益捐赠协议书》和《捐赠证书》一并快递给捐赠方,捐赠方凭此票据及相关手续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捐赠权益:捐赠方有权对其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受赠方未按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款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捐赠方可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捐赠确认:捐赠款项全部达基金会帐户,基金会财务部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确认捐赠实现的依据)后,此项公益捐赠最终完成。如果捐赠款项没有如期到位,本《公益捐赠协议书》自行作废。

七、受赠承诺:尊重捐赠方意愿,并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

八、其他事宜:本《公益捐赠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壹式肆份,捐赠方和受赠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捐 赠 (盖章):                       受 赠 (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沙滩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01090325200120111659122

美元账号:01090325201420111000348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一号

友谊宾馆雅园37门四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00873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62246207或1390133301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公益合作协议书》(样本)

 

甲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乙方:                      

 

为了                                                  ,协议双方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公众受益和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定共同发起筹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X X X基金,并签署以下合作协议条款。

 

第一条  基金名称

该专项基金的全称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X X X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二条  基金性质

专项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开展的定向活动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进行相应工作。

专项基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发起筹建。

第三条  启动资金

1、专项基金的原始启动资金为贰佰万元整(人民币,下同)。其中壹佰万元整,在该专项基金成立的壹年内,协议双方都不可动用该项资金;壹年后,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没有违约、违纪和违法的情况发生,基金会则同意将此款项继续用于和该专项基金相关的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另外壹佰万元整,全部用于该专项基金的筹建工作和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基金会承诺不得在合作期间将该项资金转让给其它方使用,否则,基金会将上述原始启动资金退还给捐赠方。基金会将留取启动资金的10%作为社会文化发展基金(此款项在先期的壹佰万元整中留取)。

2、专项基金的原始启动资金贰佰万元整全部到达基金会账户后,该专项基金及其管委会方可正式成立。

第四条  基金募集

1、专项基金的募集资金原则上每个财务年度不应低于叁佰万元。

2、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募集资金的10%留给基金会作为社会文化发展基金。

3、根据专项基金工作的特点,在募集资金中,基金会再行预留10%,此项预留资金归属于该专项基金管委会,作为发展的储备金,在必要的时候用于该专项基金的工作。

4、募集资金的其余部分应根据募捐方的意愿和按照公益事业的原则,全部用于与该专项基金有关的社会文化公益事业。

第五条  基金管理

1、专项基金募集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收入,统一进入基金会的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占、私分或挪用。

2、专项基金根据实施公益项目的需要,依照本《公益合作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第九条第7款)管理和使用。专项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专项基金监事、协议双方主管部门以及捐赠方的质疑与查询。

    第条  基金使用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该专项基金的宗旨,其应主要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1、                                                   

2、                                                   

3、                                                   

第七条  组织机构

由协议双方派员组成专项基金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总干事1人、委员等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人选由双方与捐赠方共同协商产生,由基金会聘请,任期为叁年。专项基金设监事1人,由捐赠方派员出任,由基金会聘请,任期为叁年。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职责:

1、拟定专项基金的筹集计划、使用方案和捐赠协议。

2、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提出专项基金管委会项目设置和人事安排建议。

4、讨论专项基金的重大事宜,形成一致执行意见。

5、募集资金与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6、基金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财务管理

1、专项基金的收支在基金会财务部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基金管理规则》,保证专项基金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2、专项基金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应保证定期或随时将原始凭证安全完整地送达基金会财务部,并留存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备查。专项基金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征求基金会主管人员的意见,及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专项基金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及捐赠方等各有关方面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支付给专项基金资助单位使用的资助款,必须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并向基金会开具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

5、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由审计部门出具“专项基金审计报告”,报送甲乙双方。

6、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在更换项目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甲乙双方组织的财务审计。

7、专项基金采用预算管理办法,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预算计划与使用方案,并由全体管委会成员签字,经基金会审批后,根据资金使用的预算计划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分批分期支付使用。

8、在每笔捐赠款项到达基金会账户之日起的壹拾个工作日内,基金会财务部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9、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部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执行。

10、基金会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沙滩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25200120111659122

美元账号:01090325201420111000348

第十条  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基金会接受捐赠并使捐赠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2、所有捐赠均由甲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凭此票据及相关手续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为保证捐赠方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基金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4、甲乙双方共同协助捐赠方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收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1、本《公益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无论双方单位或个人在发生行政或人事变动时,专项基金不应受其影响,应按照协议的内容继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各自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专项基金如需变更、终止或解散,应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3、双方就对方的业务情况,有保密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4、除不可抗力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公益合作协议书》履行自身各项义务,或发生使本《公益合作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5、本《公益合作协议书》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公益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公益合作协议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原始启动资金全部到达基金会账户后方能生效,有效期为叁年。期满前叁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可续签新的《公益合作协议书》,基金会不再要求专项基金提供原始启动资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公益资助协议书》(样本)

 

资助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受助方:                     

 

为了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资助方决定按照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向受助方进行资助。现就此资助内容的使用和管理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资助内容:

人民币      万元整,全部资助给受助方用于           工作和相关公益活动。

    二、资格审定

受助方须提供以下材料由资助方和捐赠方共同审核: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情况介绍;

6、本年度用款计划。

    三、资管理

1、资助方根据受助方提供的预算报告,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工作程序,向受助方分期分批进行资助。

2、受助方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并努力实现捐赠方的捐赠意愿。

3、受助方使用资助款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向资助方和捐赠方提供资助款项阶段性使用报告。

4、资助方有权监督本协议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该款项被挪作他用,将根据具体情节中止或撤消本资助款项。

    四、其他事宜

1、除非双方协商将协议终止,因任何一方违约使本协议未能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发生歧义和争执,双方应秉持诚意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的,应在资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

3、本《公益资助协议书》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公益资助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单位和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资助(盖章)                              受助(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公益委托协议书》(样本)

 

委托方(甲方):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受托方(乙方):

 

为了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和公益事业的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公众受益和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此                 公益活动的委托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1、                                         。

2、                                         。

二、提交验收:

1、                                         

2、                                         

三、付款方式:

1、(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支付首款。)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支付尾款。)

    四、其他事宜:

1、本《公益委托协议书》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委托过程中,协议双方各自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双方协商将协议终止,因任何一方违约使本协议未能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若因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发生歧义和争执,双方应秉持诚意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的,应在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

4、本《公益委托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单位和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代 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XXXX基金

简称:XX基金

第二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3年登记(公募基证字第0017号),创始人为著名戏剧大师曹禺先生,名誉会长为著名教育家许嘉璐先生。XX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

条(合作成立专项基金的单位介绍)

第四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公募基金的总称。XX基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属下的专项基金,其获得的所有捐赠均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受理,并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基金是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XXXX(合作单位)共同发起建立的。

第六条  XX基金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热心社会文化公益事业(以及该专项基金的具体宗旨)。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向国内外热心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募集其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按照捐赠协议和各项约定使用捐赠的资金、实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增值收益部分的同时,扩大基金本金的积累。

  募集使用

第九条  基金原则

1、非营利性原则。

2、从事公益活动原则。

3、广泛性和重点扶持典型组织或个人并重的原则。

4、所有公募款项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基金募集

1、社会各界在接受基金宗旨前提下的任何方式和数额的捐赠。

2、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对部分资金进行增值。

5、其他合法收入。

6、与社会各界联合举办的义卖、义演、义展等各种活动,多种方式募集社会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

1、XX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该专项基金的宗旨,不得挪作他用。

2、XX基金主要用于该专项基金及其公益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以及实现捐赠方意愿的相关公益活动。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1、XX基金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这一专项基金的决策与执行机构。

2、管委会由合作方的相关人员与基金会的派出人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总干事1人、委员等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人选由合作双方与捐赠方共同协商产生,由基金会聘请,任期为3年。专项基金设监事1人,由捐赠方派员出任,任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职责:

1、拟定XX基金的筹集计划、使用方案和捐赠协议。

2、拟定XX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提出XX基金管委会项目设置和人事安排建议。

4、讨论XX基金的重大事宜,形成一致执行意见。

5、募集资金与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6、基金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XX基金的全体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尊重友邻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XX基金在对外开展任何工作前,必须将该项工作的前期运行计划、组织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情况,提交给基金会理事会审阅,经批准后方可运作实施。以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或XX基金的名义,对外的所有文字、图片及影像资料等,必须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表。

第十六条  XX基金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基金会与合作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XX基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预算由管委会全体委员审核签字,经基金会审批并在财务部备案后,按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支付使用。

第十八条  XX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支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支配或挪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求XX基金除原始启动资金的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外,每个财务年度募集的资金数额应在300万元以上。如果完不成此项募集指标,在成立一年半后基金会有权撤销XX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及时报基金会制定补充规则。

(本《专项基金管理规则》由管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经基金会盖章后生效执行)

 

 

 

 

 

 

 

 

 

 

 

 

(附件9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

专项名称:                                                   介绍人:

 

两寸

证件

照片

姓    名   曾用名   别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手机电话   座机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现在住址   电话  
个人简历 ( 从 参 加 工 作 开 始 )
 

 

 

 

 

 

 

 

 

 

 

 

 

 

 

备  注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此表格的背面。

填表日期:                                            填表人:

注:在填写完上述登记表格后,请签署下列承诺书。

 

(附件10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

 

我自愿参加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及其所属专项基金的有关公益项目及活动。为做好社会公益慈善工作,特做以下承诺:

  • 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 不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基金会交办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作为公民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
  • 如需要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对外工作,均通过主管负责人、并报基金会办公室,经基金会有关领导批准后,再行实施具体工作。

四、凡对外宣传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通过主管负责人,送交基金会办公室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刊出或发表。

 

 

签  字  人:

 

身份证号码:

所属 部 门:                                年    月    日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公开透明基金公益捐助信息,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公信力,保障关联方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将积极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维护社会文化和谐的信息,不披露公开后会引起社会文化动荡的信息。

基金会信息公开本着真实准确、规范分类、方便获取、有序公开、及时发布的原则进行。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进行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依据国家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法规、文件制度,负责确定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将信息公开的相关信息、简讯等文件及时提交理事长审核发布。

基金会重大公益合作事项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规章制度文本,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开展项目活动(主办、协办、支持)的信息,项目活动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捐赠信息和捐赠经费的使用信息,执行总结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民政部年检结果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在本会网站和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

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指基本信息、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募捐信息,活动名称、合作伙伴、地域及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计划及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及使用计划、募捐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受益对象及地区、捐赠拨付及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及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五、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本会网站、电子邮件、纸质文件、大众传媒等方式。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文化部社会组织网上在线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应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做到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文化部社团办对本会网站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作为本会网站业务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发布的内容负责,对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法律、经济方面的纠纷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视为网站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职责:

(一)设立、培训与管理信息员,审核信息发布工作。

(二)提供网络工作必须的工作条件及设备。

(三)安排信息员参加本单位相关的会议和重要活动,保证及时跟踪报道最新的业务动态。

(四)严格把握提供给“文化部社会组织网上在线”的每条信息,绝对保证质量和安全。

(五)涉及信息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文化部社团办报告。

第六条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一)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三)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文化部关于社会组织整体工作的思路,熟悉本组织业务工作,有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四)紧紧围绕本会、专项基金和文化部社团办确定的工作方针,开展网络信息发布工作,保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五)对重要、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办公室负责人,迅速报送文化部社团办。。

(六)积极配合、参与文化部社团办组织的活动、会议。

(七)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七条  本会网站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会组织募捐活动、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决定发布的信息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在“文化部社会组织网上在线”发布的基本信息:

(一)本会基本情况。

(二)本会年检备案情况。

(三)本会活动报审、备案情况。

(四)本会重要活动情况。

(五)本会资金募集使用情况。

(六)本会相关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对造成信息安全工作负面影响、出现不良后果的网络事件,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十条  本会主网站与相关网站(例: www.chinafoundation.org.cn中国基金会网),均应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信息员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

(一)静态信息,包括机构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相关信息等,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二)动态信息,包括自身和链接相关单位及新闻媒体在本网站上的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其内容的采编必须由专人负责,并通过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核准,予以上线。

有关视频信息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确保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各项目活动规范运行,强化本会项目活动的监管,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会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事项

1、涉外活动;

2、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会、监事换届工作;

5、理事会、监事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6、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2、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4、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5、设立或撤销本会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聘任;

6、本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7、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和登记主管单位报告、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2年12月22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办事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工作性质和主要工作任务,经文化部批准和民政部备案,设立4个办事机构:办公室、组联部、影视部、财务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职责

1、承办举行本会理事会会议的具体工作和理事、监事日常联络、服务工作,以及本会项目专家、形象大使、顾问、会长等具荣誉职衔同志的联系工作。

2、负责起草本会综合性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政务信息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协助本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3、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务会,包括: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的筹备、联络、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等工作,并监督实施。

4、负责审核本会文件的文字、格式、内容,文、电、印章及文书、财务档案管理和机要工作。

5、负责本会网站的建设、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对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6、承担与文化部、民政部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人保职责

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党务、团务、纪检、监察、人事、保卫、安全、后勤等工作。

根据本会现状,人保部职责由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执行。

三、组联部(项目管理部、国际交流部)职责

1、负责起草和修订本会项目活动的组织联络、国内外合作和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项目活动的归口管理工作。

3、负责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日常运行,组织实施、对外宣传、信息数据库建设等监督实施工作。

4、负责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开展媒体宣传、资金募集、资助甄选、组织实施、公益公允性的审查、审核工作。

5、负责组织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项目活动的社会宣传、成果展示活动。

6、承担本会持续性项目、重大项目的策划、研究工作,开发、实施工作,

(根据本会现状,组联部职责由公益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实施)

四、影视部职责

1、负责起草和修订本会影视项目活动和资助活动的管理办法、年度计划、资料汇总,并组织、监督实施,建立项目活动信息库。

2、负责组织对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制作的宣传专题片及宣传音像制品进行前置性审核。

3、负责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开展公益性影视剧(电影、电视剧、广告、宣传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的策划、拍摄、宣传等相关方面的公益公允性和日常监督、审计实施工作。

4、承担本会影视剧作品项目、活动资助管理,可持续发展工作。

(根据本会现状,影视部职责由组联部执行)

五、财务部(财务管理部)职责

1.负责起草和修订本会基金财务管理和本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档案整理工作。

3.负责本会日常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及审核、审计工作。

4.负责拟订本会的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并承办基金安全运行和增值工作。

5.负责审核本会接受捐赠、募集、资助资金活动事项和对捐赠、资助统计、公布工作。

6.负责本会专项基金的基金收支计划管理工作,汇总专项基金财务资料。

六、本职责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作岗位责任制

 

一、基金会遵照国家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规定,制定以下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负其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三、副理事长、秘书长岗位职责: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岗位职责: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一)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人保、组联、影视各个部门的工作;(二)独立承担前述某一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好公益活动;(三)负责协调基金会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综合优势力量,做好具体工作;(四)积极配合理事会的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请上报。

五、办公室主任职责: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一)负责完成文秘、档案等项工作任务;(二)负责根据秘书长安排,确定基金会各种会议的召开;(三)负责对外联络,处理公共关系等项事务;(四)负责与上级机关和监督机构保持联系,随时取得他们的指导和监管意见;(五)团结带领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六)做好本会思想政治、党务、团务、纪检、监察、人事、保卫、安全、后勤等事项。

六、财务部主任或总监职责: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一)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工作(会计和出纳等项业务工作);(二)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向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及时公开基金会的接受捐赠和捐赠使用以及公众受益的详尽情况;(四)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工作情况;(五)团结带本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

七、人保部主任职责: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一)负责基金会的人事档案工作;(二)负责基金会的内外保安工作;(三)负责基金会的党团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组织活动;(四)负责基金会的后勤保障工作;(五)团结带本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

八、组联部主任职责: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一)负责基金会的对外交流工作;(二)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公益活动;(三)负责基金会的网站基本建设以及对外公开信息的具体汇集整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和友邻单位开展联谊活动;(五)团结带本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六)做好本会影视、宣传、形象及相应业务发展、项目创新工作、。

九、影视部主任职责: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一)负责基金会影视公益项目的评估、审定和实施工作;(二)负责基金会影视方面的具体工作;(三)负责与国家影视机构以及主流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四)负责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影视方面的公益活动;(五)团结带本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

十、本职责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基金会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依法接受各项财税监督和检查,保证维护捐赠者的权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多渠道募集资金,合理管理和使用资金,科学配置和使用基金会资源,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努力节约管理费用支出,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准确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捐赠者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资产完整,做好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

(二)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资产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六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检查。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编制及审核财务报告等。

(三)财务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的原则下,积极争取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合理组织收入。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基金分类管理,接受捐赠的资金、实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捐赠的实物,要按其价值或合理估价入账,属固定资产的要登记造册。
第九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活动计划和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二)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管理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专项基金资助支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支出的主要内容:
(一)活动经费支出:开展文化公益活动和科技资助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管理费用支出: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其他管理支出等。

第五章  分配与奖励

第十三条 聘任人员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基金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门于每年年初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本年度管理费用收支预算和总体公益活动支出预测数据。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程序:

(一)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基金会以前年度收入支出和当年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经主管财务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预算执行:按编制预算掌握,认真审查批准,严格控制的程序执行;

(三)财务预算应根据上年度的收支数额预测,统筹平衡年度的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

(二)符合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资金账户管理按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认真进行审查:

(一)保证支付凭证合法、手续完备、金额正确;

(二)符合财务预算;

(三)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支付方式符合规定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      固定资产;

(二)      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和价值在800元以下的大批同类用品;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 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有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告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一)真实性、完整性;

(二)编制依据一致性;

(三)会计报表要严格审核;

(四)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期限,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五)重要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书中特别列示。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经济纠纷以及重要经济责任事项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隐瞒。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二)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三)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四)财务经济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五)是否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六)会计档案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完善。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应对全部财务活动负责,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财务报销制度

 

本着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精神,对本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规定如下:
一、日常用品的购买
(一)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采购单,经会领导同意后,在正规商场、超市购买。报销时需有正式税务发票并附购货小票(如无购货小票,需在发票上注明所购物品的明细)。会议及其他项目活动需购办公用品也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会领导同意后按需采购。
(二)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公共卫生清洁用品(卫生纸、洗手皂、清洁剂等)的购置,每次应按库存和用量购买,尽量减少积压避免浪费。购买时需开正式税务发票并附所购物品的明细单。
(三)各类物品购回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签字验收。
(四)购买物品时所返还的现金、购物券和纪念品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应交回单位;返还礼券折抵所购物品价款的,应在发票上注明。

二、工作时间如因公务需用车的,按《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三、加班规定
如经会领导同意安排加班的,可发放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工作日内安排加班的每小时补助10元;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的加班超过2小时按半天计算,标准为40元,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标准为80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工作的按300%的日工资支付加班费。
四、差旅费报销规定另见《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五、审批权限及报销、借款的规定:
(一)正常的业务活动支出、行政办公费用及工资福利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的大额业务活动支出和非正常行政办公开支,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交叉审批:工作人员经手的费用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秘书长经手的费用开支由理事长负责审批。
原始凭证应为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所规定的正式发票。发票内容真实、摘要清楚,有单位全称、日期、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大小写金额一致。经手人和验收人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后,再交由会领导审批报销。
(二)可以支付现金的范围:
1.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除上述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统一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并经会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借款报账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遇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当月结清。超过时限的,财务人员应适时提醒催促。
六、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于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开支凭证,财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后再支付。
七、原始凭证发生遗失,经手人应到开具原始凭证单位补开原始凭证;如补开凭证确有困难,应写明情况并加盖原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会领导审批后报销。有些遗失的小额原始凭证补开确有困难(如出租车票等),要写明情况经会领导审批后报销。
八、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程序及费用支出标准

 

第一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秘书长对年度费用支出预算进行审批;

(二)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由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审批;

(三)负责履行审批手续的领导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其他领导人员签批;

(四)在预算的基础上增加的开支,书面写出增加开支的原因,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再履行支出手续,伍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

 第二条 费用支出程序

(一)费用支出由经手人填写相关支出单据,单据内容填写完整后经财务会计人员审核,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由出纳人员支付款项;

(二)超过壹万元的印刷费、购买服务、大额购物、会议费支出,原则上要求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将合同协议报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按合同金额付款;

 第三条 费用支出标准

(一)差旅费开支标准

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按照《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通讯费开支标准

1、移动通讯工具购置: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均由个人自购,属私人财产;

2、移动通讯补助限额:根据业务需要, 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1200元/年,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话费套餐,特殊情况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

(三)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

业务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实报实销。

(四)车辆使用费支出标准

基金会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车辆维修报销时在发票后附详细费用清单。车辆保险费和养路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到财务部审核后报销。

(五)其他费用支出标准

按实际发生额,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六)工资薪金支出标准

工资薪金按照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基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财务核算财务软件的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四)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人名章和网银的登录密码,负责网银登录密码的保密和输入。

(五)负责国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六)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尚未移交基金会档案室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档案移交、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现金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存款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
(三)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捐赠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做好捐赠发票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按规定做好税务发票、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借用转账票据要在借款单上注明票据编号,每月终了前,认真清理催办借出银行结算票据,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
(四)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妥善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等相关印章和网银盾。

(五)负责财务电算化记账凭证录入工作。

(六)负责地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七)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业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本着节俭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差事由、地点、人数和天数,并列出财务预算,经批准后,出差费用方可报销。项目志愿者出差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出差费用方可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与项目志愿者出差补助、项目志愿者规定标准内的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期间,与出差事由和目的地不相符的开支,均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
1.普通列车:会领导可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可乘坐硬座、硬卧,并按照硬座、硬卧车票报销。

2.动车:会领导可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可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3.高铁(G字头):所有人员一律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会领导可乘坐二等舱,其他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乘坐三等舱。
5.飞机:所有人员均为普通舱(经济舱)。
6.城乡长途客车。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00至次日7:00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软、硬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快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项目部志愿者已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出差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时不再报销航空旅客人身等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章 项目志愿者住宿费规定
第九条 项目志愿者一般住宿在快捷酒店或招待所,两人(同性)住一个标准间,住宿标准上限为200元/人/天,凭据报销。
第十条 项目志愿者无住宿费正式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去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须经会领导批准。出差回来,应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及相关费用单据,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因参观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用公款请客、送礼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出差补助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十五条 项目志愿者调研补助定额包干,50元/人/天,包括就餐补助和市内出租车费及通讯费。
第六章 差旅费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票据。经秘书长审批后,在财务部办理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比例按原价的5%确定;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六条 年终由财务部配合办公室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告会领导处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须由办公室和财务部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 存货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存货的分类:基金会日常业务活动中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第九条 存货的计价方法:取得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按先进先出法计价。

第十条 存货的实物管理:

(一)验收入库

对于外购和接受捐赠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保质期等核对一致。验收合格的存货行政办公室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填制入库单据,登记存货收入登记簿不合格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二)仓储保管

1、经验收合格的存货进入入库或销售、捐赠的环节。办公室管理人员对于入库的存货,应根据入库单的内容对存货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退换货等相关事宜。入库记录要真实、完整,定期与财务等相关部门核对,不得擅自修改。

2、项目在外地设置保管仓库进行管理的,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派出人员不定期进行实地查看盘点。

3、财务部门要登记详细的存货账目,详细记录收、发以及结存数量等内容。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实物保管台账。

4、存货仓储期间要按照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妥善贮存,做好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防变质等保管工作。

(三)领用发出

基金会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根据销售或捐赠的相关协议,属于管理费用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属于项目的由项目管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后发出,对方收到货物后,项目管委会提交收货方出具的合法发票或接收凭据,保管人员填写出库单和登记存货发出登记簿。

(四)盘点清查

1、每年末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及项目保管人员定期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充分体现相互制衡。。

2、盘点清查结果要及时编制盘点表,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盘点人员、时间、地点、实际所盘点存货名称、品种、数量、存放情况以及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等内容。

3、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五)报废处置

存货的毁损或流失可能发生在采购、运输、生产、存储等多外环节,可能是人为因素生成的,也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

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及时、充分了解存货的存储状态,对于存货变质、毁损、报废或流失的处理要分清责任、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基金会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档案室为会计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财务档案在第二个年度的年底交由基金会档案室保管,档案室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会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归档。
第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是: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人员交接表、固定资产和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查阅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七条 会计凭证类按会计凭证编号、月份先后次序分装成册;会计账簿类按年度成册;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按年度归类成册。
第八条 会计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必须修复,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应保存其复印件。装订应采用线绳左侧穿孔装订法,做到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5年、25年3类。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其中: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记账、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及其他会计账簿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簿25年;
(三)财务报告类:月、季财务报告(含文字说明)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第十二条 应经常保持会计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会计人员应当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签批,方可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由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监销,监销人要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会计档案资料应移交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财务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用友财务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核算部门使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并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岗

负责基金会会计电算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完善电算化制度。

(二)电算维护岗

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协助电算主管规划和推进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对VPN证书及密钥的管理、授权工作;会同电算主管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升级工作等。

(三)软件操作岗

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

(四)审核记账岗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

此岗位人员应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的考核

实行电算化后,对不按照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章所称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电算化人员或经财务负责人批准赋予临时操作、查询权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电算主管在账套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再由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

第十条  会计电算化人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财务软件系统的用户由电算主管指定人员管理与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只有现金管理和录入记账凭证系统的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电算维护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二)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同时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

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每天工作结束后,电算维护员可依据工作情况选择是否关闭服务器,如要关机应提前通知电算主管,由电算主管通知各在线操作人员,各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

(五)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为开展会计电算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算维护员(暂由操作人员兼管)应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电算维护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三)电算维护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四)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系统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算维护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电算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

对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应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并记录升级时间及模块。

第十六条 未经电算主管和电算维护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基金会财务软件系统使用的系统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方式及防火墙设置的更改,均需经电算维护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电算维护员负责(暂由电算主管兼管),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

(二)电算维护员应对每次备份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备份的时间、所备份的会计数据状态(是否过账、结账等)和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等。

(三)电算维护员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

(四)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遭到非法操作和毁损等需要恢复时,在经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同意后,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财务用计算机应配备优良的正版杀毒软件,以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及版本的更新。

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玩游戏,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服务器不能直接接入互联网,不具备防范条件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终端机不允许接入互联网。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财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财务软件设计书、软件程序、用户操作手册、本单位电算化系统构成说明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一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在未交由档案室保管的财务档案资料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移交档案室保管的财务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

(二)会计电算化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用“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

(五)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每月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电算维护员保管。

(八)电算维护员每月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经电算主管审核确认,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九)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二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二)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三)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时间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

电算化系统软件的程序盘、使用说明、合同等全套软件档案应妥善永久保存。

(四)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电算维护员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保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置于保存柜中。年度以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备份盘交由纸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二十四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本基金会资金财产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对本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会计、出纳岗位,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 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人名章和网银密码的保密和输入。
    (五)负责保管未交由档案室保管的的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条 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捐赠发票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本基金会财务相关专用章和网银盾。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货币资金使用按以下权限审批:正常的业务费、行政办公费及工资福利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伍万元以上的大额行政办公开支,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条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由综合项目部和财务部拟定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二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本基金会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凭证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凭证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现金的开支范围是:
    (一)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经领导批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基金会自身的支出。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财务部应定期向秘书长报告存款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捐赠发票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专设捐赠发票登记簿,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捐赠发票遗失和被盗用。
    (六)捐赠发票填写错误,应将捐赠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印章的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因印章的不规范使用引发相关事故,现就基金会发展基金会法人印章和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门出纳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预留银行印鉴的人名章由会计人员保管和使用,不得同一人保管使用银行预留印鉴的人名章和财务结算专用章,不得将印章交与无关人员。

二、财务部门开具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用章和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用章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按岗位职责规定使用。凡财务部门正常结算业务以外需加盖财务相关印章的事宜,须由基金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财务部门正常结算业务以外用印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予以拒绝。

四、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五、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

六、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基金会领导同意。

七、以上规定,请认真执行。如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为在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基金会总部提出设立申请,总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名誉理事担任,暂时不能配备到位的,由基金会办事机构副主任以上人员担任主管。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总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六)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基金会总部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七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票据或赞助发票,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项目)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社会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委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捐赠方及本会特派人员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管委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设管委会主任一人,管委会副主任若干人,管委会成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委员。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管委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成员。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副主任;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委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管委会决议和基金管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的基金使用计划。每一笔计划内的支出经管委会主任签批后,财务部按支出程序审核给予报销。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设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审计监督: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为保证基金支出的公益性,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资金支出、物资捐赠进行检查监督,重大公益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捐赠收入超过当年总收入的20% 以上、项目支出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20% 以上、项目持续时间在3年以上的属于重大公益项目),如发现有违反捐赠人的意愿,损害公益事业利益或有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追回捐赠能资金,、物资,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货已发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和合理开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根据《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和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费,是指在基金会管理及日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办公费、印刷费、服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聘请中介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日常费用。

第二章 管理费预算

第三条 基金会管理费开支遵循比例控制、预算管理、先计划后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预算,由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按当年基金会总体安排提报预算,按基金比例标准审核,报请秘书长审批,并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预算执行。

第五条 财务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提报本年各项费用预算,报请秘书长审批后,基金会年度费用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

第三章 工作人员工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及劳动保险费等。

第七条 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职工教育培训费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章 办公费

第八条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笔、墨、纸张、文具等日常办公用品,表格、印刷、邮寄、报刊杂志、通讯、会议、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第九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采购前经询价比较后,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采购,采购物品到达后,由办公室专管人签收。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向办公室请领。

第十条 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订阅,印刷、邮寄等预算内费用,由秘书长审核 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通讯费、办公用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统一交纳。

第十二条 会议费。基金会召开的会议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会议指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重要会议,二类会议指基金会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或其他综合性会议,三类会议指基金会召开的专业或专题会议。

会议住宿标准按差旅费文件规定的标准控制,由参会人员回单位报销。会场租用费、资料费、杂费可据实报销,但必须与会议规模相适应,除此以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所有会议必须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预算要反映出会议的内容、会期、人数、标准和总金额。会议费预算由秘书长审批。

第五章 差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差旅交通费,包括职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汽车运用费等。职工差旅交通费支出标准及报销规定按财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属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的租用、维修、使用及折旧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用必须经批准并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支付。

第十七条 房屋、汽车、设备等修理必须符合修理规程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修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由基金会财务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办法按月计提,计入管理费。

第七章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第十九条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管理用具。

第二十条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上报基金会购置零星固定资产预算,在预算额度内统一办理,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第八章 其他管理费支出

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费: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劳保设施及劳保补贴。劳动保护费开支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二十三 印花税,由基金会财务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四条 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包括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零星开支,按具体业务办理。

第十一章  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支出报销时,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内费用,属正常支出且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财务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基金会财务依照其合同或协议中有关结算条款支出。

基金会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查、批准,按照理事会决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报销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核→秘书长审批→财务结算。

第十二章 备用金借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借支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应注明金额、用途。借支分现金借支与银行票据借支,借支现金应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银行票据借支应明确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第二十九条 职工备用金应及时清理,前次借款未清之前,不得再借支。备用金原则上应在业务发生完毕后报销清还,如超过5天未清还又无正当理由的,基金会财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调离人员必须清还备用金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章 其他有关报销规定

第三十条 报销单据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由报销人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经济业务内容、报销时间、单据张数、金额均填写齐全,填写时必须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十一条 各项费用报销应取得合法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其他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所附的明细清单、合同、协议、会议通知及预算、各种批件、验收手续等。发票内容应填列齐全,包括接受发票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填票人等要齐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定额发票必须填注服务项目,住宿发票必须填注起止日期、天数、人数、单价等。对发票及原始凭证内容不齐全、不规范的,财务有权拒绝报销,要求报销人重新换取。

第三十二条 各项费用开支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使用转账支票或汇票支付,特殊情况,酌情处理。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加强对管理费各项支出的审核监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严格区分管理费各项支出,规范管理费开支会计核算,不得将应由其他款源开支的费用计入管理费支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补充。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中华社会文化发展(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捐赠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专项补助、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的核算。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是基金会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核算对象,“基金会”的会计组织系统设计为一级核算。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掌管“基金会”全部资金收入、支出及其结存情况, 负责基金会发生的各项资金活动。

第五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使用用友财务软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相关部门管理的需要,满足捐赠人的需要,满足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支出与有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限定性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各种应缴款项。

第二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基金会”核算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的结余。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

性资金。包括捐赠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专项拨款、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基金会”为开展公益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及损失。包括管理费用、各项捐赠项目业务活动成本、商品销售成本、提供服务成本、政府专项补助支出、业务活动税金及附加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 财政补助凭证;

(二) 收款收据;

(三) 借款凭证;

(四) 支出报销凭证;

(五) 材料出、入库单;

(六) 固定资产出、入库单;

(七) 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八) 往来结算凭证;

(九) 各种税票;

(十) 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使用用友财务软件的记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会计对会计凭证应认真审核,严格工作程序,做到正确无

误。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三十二条  单位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中明细账分为: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项目辅助核算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净资产明细账。

总账采用三栏式账簿。

明细账根据业务需要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或数量金额式账簿。

现金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成册。

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成册。

第三十三条  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 和“账户目录” ,附于账簿扉页上。

第三十四条  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做到及时准确,日清月结。

第三十五条  账簿必须连续记载。

第三十六条  各种账簿应按月结账。

第三十七条  账簿按年定期打印。

 

第七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终了前,“基金会”会计应根据民政部门决算工作编审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算。主要内容有:

(一)清理、核对年度各项收支款项。

  • 凡属本年度应付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

(三)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四)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做到账单相符。

(五)及时对单位财产物资盈亏进行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在单位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转入新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条  “基金会”会计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单位提供月、季和年度会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向民政部门及有关方面报送。

第四十一条  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表、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依需要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财务报告说明书等会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在北京银行沙滩支行开设基本账户,支取现金。

第二条 库存现金只能在保险柜中存放25000元以下的金额,大额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 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如有变化,按变化后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使用现金开支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工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

(七)所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汇票等转账结算凭证。

第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及大额用款必须使用转账形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七条 现金收支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现金应予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支付现金,可从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 (即坐支) ;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开户银行审批;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必须使用现金,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开户银行审批。

第八条 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要日清日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九条 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存入和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以上行为如有发现,将以违犯财经纪律查处。

第十条 财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 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凡与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精神不符之处,以《现金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 结算范围: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应商、客户、单位职工等)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第四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三条 账户的使用:

(一)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二) 银行帐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帐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本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不予办理。

(三) 严格支票管理, 财务人员不得签发无日期、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四) 不得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五) 月末出纳应核对日记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主管汇报。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 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 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申请人的《支出凭证》或已从对方单位取得的发票,并按审批手续审批。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且在支票登记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的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或本单位人员与外单位领取支票人员同时签字。申请人报销时将经签字的发票交与财务,报销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

(四)财务部门根据各项预算及资金结存情况,安排预算的执行。

(五) 员工领取支票需在事情办完后一周内办理结算。

(六) 支票开出后十天内有效(含签发日)。使用后,由经办人签字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因故不用或作废时必须将原支票交回财务部门销账或更换,因故不用的支票不得私自改作他用。

(七) 借用支票需填写支出凭单,由秘书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特殊情况,如实际支付金额不好确定,则必须明确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和用款限额。实际支付金额由经办人按发票金额填写,严禁把没有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给收款单位。预借支票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经办人对领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如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和秘书长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前,银行已支付,造成的损失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 对收到的支票和汇款,要给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对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银行盖章各种回单,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捐赠和发生往来结算款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务凭证。

二、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基金会的财政票据,必须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审核,按照《财政票据购领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使用。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与有关单位内部往来款的结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接受捐赠款(物)。基金会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向付款人出具财政票据。

四、财务部负责《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办理和保管。建立财政票据领用登记簿,认真记录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注销情况,按顺序登记购领时间,票据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等。财政票据由专人管理,保证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五、购领财政票据要根据需要定量,核旧购新,并当场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残损情况,确认无误。

六、财政票据应按以下规定开具:

1.票据使用时不得相互混用或串用;

2.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一致;

3.用圆珠笔或钢笔套写;

4.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开具,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内容、金额一致;

5.财政票据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将发生错误各联完整存留,并加盖“作废”戳记且与各联一并保存;

6.票面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大小写一致,开票人要签章;

7.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妥善保管票据存根,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及时办理缴销手续。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长期保管。

八、票据遗失要立即向财务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报告,并公告声明作废

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十、按规定做好《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财政票据的更换和检查工作。

十一、下列行为属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购买非法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

(三)使用外单位票据;

(四)擅自出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拆本使用票据;

(五)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

(六)不按规定缴销票据;

(七)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八)私自收费不使用收费票据;

(九)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投资管理制度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第21条第3款“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特制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则:

一、成立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法定代表人任主任。所有重大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二、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投资方式:可以委托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也可以选择可流通的国债、保本基金或证券、保本理财产品等进行直接投资,实现基金增值并保持流动性。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守《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一条 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四、根据《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规定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第3款之规定,凡投资额在国内范围2000万元以下、国际范围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凡投资额在国内范围2000万元(含2000万元)、国际范围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评估后,交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鉴于投资决策的时效要求,在未能及时召开理事会的时候,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五、投资管理委员会向理事会递交投资方案时,应提交该方案的说明文件、论证据等材料,以保证理事在决策时获得充分的信息。

六、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经投资法律顾问审核、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投资管理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做一次基金会投资管理情况报告。

八、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